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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板算盘70004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老铁板算盘70004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严谨文明的生活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二条  住宿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居住、不准擅自调换,不得私自更换门锁;宿舍内空床位由学生处统一计划管理,学生不得将床位和钥匙转给他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对住房的调整。

第三条  入住期间办理休学、退学、出国等离校手续后一周内,必须搬离并腾空原入住宿舍的床位,退宿离校时,如数还清所配家具,否则不办理离校手续。有意损坏者重罚,并交由学院相关部门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宿舍用水用电采取定量供应的办法,每人每月规定可用8度电、4吨水。超出部分采取“先购买后使用”的方式,以宿舍为单位到指定部门办理开卡、充值等相关手续。

第五条  遵守学院的作息时间。学生宿舍熄灯时间为23:00(周末23:30),宿舍网络每天截止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3:00;周五、周六23:30 。23:00(周末23:30)宿舍统一关门,早上5:30统一开门。晚上按时就寝,熄灯后不得喧哗吵闹,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六条  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自觉做到:

(一)宿舍按照整齐美观的要求统一摆放鞋子、毛巾、脸盆、桶、热水瓶、饭盒等生活用品。

(二)室内玻璃干净明亮,窗台干净无杂物;门、衣柜、桌椅干

净,无污迹,桌椅摆放整齐;灯具、墙壁无尘土,无蜘蛛网;地面干净,无痰迹,无果皮纸屑;桌上、书架上物品整齐、干净、无尘土。

(三)便池内外干净,无堆积便纸、无尿碱,无臭味,隔板(或门)干净,设施完好;洗手间配垃圾桶,卫生用品等不可冲入厕所,如因此而造成下水道堵塞,清理疏通费用由住宿学生负责。

(四)门前实行“三包”(清洁、无杂物、用具摆放整齐)。

(五)讲究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不乱倒脏水,不乱丢杂物,自觉保持宿舍周围环境清洁卫生。

(六)保持宿舍安静,学习、午休、晚休时间不准在宿舍内互访、喧闹、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玩电脑、使用音响设备等,如因学习需要开收音机、开电脑,必须配带耳机。

(七)寝室每天要安排值日生打扫宿舍,室内贴有值日制度及值日表。

第七条  自觉维护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一)禁止在宿舍内或走廊打球、溜冰、敲打水桶、脸盆、口盅等物品。

(二)禁止在室内外或宿舍外公共区域内乱挂、乱放与大学生学习、生活无关的物品,墙上不准张贴各种低俗的画像、图片。

(三)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四)禁止向楼下扔物品,以免造成人员伤亡和其它事故。

(五)宿舍内严禁玩麻将、色子(任何学生不得将麻将牌、色子等赌具带到学校),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

(六)严禁存在利器和攻击性的器械(如玻璃酒瓶、刀具、枪械等等),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严禁酗酒闹事、起哄,扰乱正常秩序。严禁进行低级、不健康、不文明的活动。

(八)宿舍内墙壁和家具设备上,严禁剔、凿、钉钉子及自行拆装更改使用功能,禁止使用利器刻划或将炽热的物体置放在家具设备上,若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学生宿舍一律不准留宿他人,更不准留宿异性,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

(十)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或携带宠物进入宿舍。

(十一)自行车、摩托车要放在指定地点,不准停放在宿舍人行道、走廊和门口。

第八条  住宿生必须按时回宿舍就寝,不得无故在外过夜,有事不归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晚归学生须向值班员出示证件,说明原因,办理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九条  不准带外来人员及异性进入房间。若确有急事,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凭有效证件到宿管员处登记后方可进入,来人必须在宿舍大门关门时提前离开,并登记离开时间。

第十条  未经学生工作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或存放违规电器,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严肃处理。违章电器没收后,学期末按照严格程序进行变卖处理,所得费用将用于贫困资助或爱心捐款。

第十二条  不准私改电路私接电源、私自启封电表,私自增减水电设施,严禁各种偷电行为。

第十三条  学生所用桌、凳、椅出现丢失或损坏的,由使用者负责赔偿;凡属全室使用的家具,由全室同学负责,赔偿标准由后勤处核定。

第十四条  对宿舍卫生、安全环境的检查采取各系组织日常检查、院大学生自管会定期检查、评比相结合的方式,检查和评比的成绩定期公布,并将会作为院级各类文明宿舍评比的客观依据。

   第十五条  以检查结果为依据,对表现好的宿舍及个人进行表扬。

第三章  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老铁板算盘7000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实施。

2017-06-12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