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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信息
老铁板算盘70004成人高考录取工作应急预案
2024-12-02 14:43  

为了切实完成好成人高考录取相关工作,进一步确保录取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落实到位,特别针对录取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快速、有效干预,提升部门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损害,保障成人高考录取工作全流程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统一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学校继续教育学院作为统筹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的执行部门,负责领导和协调成人高考录取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成人高考录取应急处置工作组

组长:蒋建平

副组长:郭丽华    

   成员:龚果、郭娜、邸亚婷、李八斤

   二、录取工作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一)公开原则

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确保对招生和录取相关的政策信息按要求进行公示,确保执行“阳光招生”和“阳光录取”。

(二)服务原则

全面、细致、耐心做好招生和录取必要的服务、保障工作,最大限度确保考生准确、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便利报考渠道,依法依规保护考生合法权益。

   (三)规范原则

   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八项基本要求”“十严禁”和“30个不得”等要求,严肃招生录取工作纪律。

   (四)预防为主、及时控制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于未然。不断完善录取工作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处理机制。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三、招生及录取的宣传工作纪律及应急处置

(一)宣传纪律

1.宣传内容不得有误导性、欺诈性;

2.招生及录取宣传中不得出现“轻松拿学历”“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包录取”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3.不得模糊通过成人高考取得的学历与普通全日制学历的区别;

4.不得混淆专修学院、研修学院、技师学院等非高等学历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二)应急处置

线上和线下途径发现的不当宣传内容,第一时间逐级上报学校,按照宣传内容、范围及相应技术方式等,由继续教育学院进行妥善处理,超出权限范围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第一时间介入处理。

属于部门招生及录取工作人员责任的,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情况严重且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录取工作应急处置

(一)招生计划的核对与调整

学校若发现公布的计划与系统中不一致时,第一时间联系省招办录取场计划组,按要求进行处理。专业间计划调整严格按照省招办要求的流程完成。

如遇考生咨询招生计划调整问题,需按照省招办及学校工作要求耐心、细致做好解答工作。

(二)招生计划追加

按照省招办统一要求,除出现同分点可以申请追加计划以外,原则上不追加计划。

如遇考生咨询招生计划追加问题,按照省招办及学校工作要求耐心、细致做好解答工作。

(三)录退

如学校确定拟退档考生名单,须注明拟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手续。由录取场审核组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对学校提交的拟录取或拟退档考生名单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合理录取或不合理退档的考生名单退回给院校复议。学校对退回的复议名单再次审档,确定拟录取、拟退档名单并提交给省招办。退回院校复议的考生档案不超过2次。若二次复议时仍存在不合理退档情况,省招生办将考生电子档案设置为不容许退档状态。

如遇考生咨询录退问题,按照省招办及学校工作要求耐心、细致做好解答工作。

五、录取后工作的应急处置

(一)办理录取名册

学校确保及时在录取辅助系统上下载省招办统一生成的新生录取名册并妥善保存。持续健全和完善录取名册下载、存档和管理等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录取名册相关工作。

如遇考生(含往届学生)申请提供本人录取名册的,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按要求提供。

(二)报到注册手续

学校应当通过网站、官方社交媒体或其他合理方式,迅速通知新生按时报到注册。对逾期不报到的新生,学校要根据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的联系方式积极主动与其进行联系确认,对确实无法联系上的考生须慎重处理。

如遇考生进行注册手续咨询或求助,须按照省招办和学校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核对确认考生报名信息

新生报到注册时,学校需让其本人再次校对、确认成人高考报名信息。

如有新生申请更正其本人信息的,学校务必在录取结束后次月10日前,向省招办提交考生更正申请,经省招办复核后予以更正。更正申请及相关要求可参见省招办《关于规范普通、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更正报名信息工作的通知》(粤招办普〔2010〕17号),纸质材料寄送到广东省教育考试院考招二处 1206室,同时发送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表格到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

六、财务工作纪律及应急处置

按照广东省教育厅、省招办的统一要求,学校开展成人高考录取工作不涉及任何费用,参与录取工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家长或第三方机构等收取费用。

如遇上述违规行为,学校须依据政策要求和校规校纪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情况严重且涉及违规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录取工作期间的安全应急处置

   (一)消防安全

   1、发生消防安全事故时,要做到及时报警,迅速切断电源,组织人员离开火源、电源,避免更大的危险性发生。

2、遇到消防安全紧急情况时,应急处置成员必须引导教职工和考生安全疏散转移,避免拥挤、推搡和踩踏等现象。

3、逃离时应用湿毛巾掩住口鼻,尽量伏下身躯,迅速地沿疏散通道进行疏散。如果被困在室内,确信无法通过房门逃生,应关闭房门,用衣物塞紧门缝,往门缝上浇水,同时打开窗户呼救。

4、应急处置成员要及时对接消防人员,对初起火灾应当根据起火的物质、地点等情况使用灭火器等器具灭火。

(二)恶性伤亡事故

当录取工作场所发生人员伤亡的恶性事故时,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报告应急处置小组,对受伤人员,学校应采取必要的现场急救,无法或无能力救治,或者无法判断伤亡情况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公安部门、医疗救治中心等)报警。

   (三)其他安全事故

1、发生爆炸等恶性事故,及时报警,学校应保护生者,进行人员安全疏散,对伤员进行救治。

2、发生绑架等突发事件,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提供相关破案线索。

3、发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等突发事件,报警,及时送伤者入医,保护现场,调查原因。


附件: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八项基本要求”“十严禁”和“30个不得”





老铁板算盘70004

                                              2024年11月








附件:


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八项基本要求”“十严禁”和“30个不得”


一、八项基本要求

  一是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扩展信息公开渠道,确保考生在招生录取各时段及时准确地了解须知、应知的有关要求、办法和信息,进一步细化政策解读、志愿征集、信息查询以及信访投诉等渠道和办法,推进高校招生诚信体系建设。

  二是严格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管理。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规定、程序、要求,审查招生学校、招生类型、公示资格、拟录取学生名单和考生拟录取专业等内容,特别是要加强对艺术、体育、保送生、高校自主选拔录取等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的管理及政策执行的监督。

  三是加强招生计划管理。未经教育部备案、分送和未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高校的调整计划应优先向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中西部地区倾斜,调整计划的使用要按照“集体议事、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使用程序、使用范围和责任。

  四是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认真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严厉打击各种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和违规招生行为。招生高校和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六严禁”、“六不准”,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执行不走样。

  五是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严格执行《高等学校招生信息管理规定》各项工作要求,严格履行信息传输、交接和校验手续,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少数不法分子图谋窃取或篡改招生数据等违法行为。对于贩卖所谓高考考生信息的,要求属地教育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一查到底,依法惩处。

  六是加强考试招生全过程的考生资格审查。认真执行考生报考资格、加分资格的公示及复查工作流程和具体办法。对涉嫌报考或加分资格造假的考生,要积极协调公安、民族、体育、科协等部门,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校的取消其学籍,考生的违规事实须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七是打击非法招生中介活动。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有效打击非法招生中介活动。进一步加强对违规举报的受理和核查工作,加大对涉嫌招生诈骗信息的监测和处理力度,适时进行预警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因求学心切上当受骗。

八是做好新生报到入学工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绿色通道”入学制度,不让新生仅因经济困难而弃学。对新生报到所须提交的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须与考生所在省传送的电子档案和寄送的录取考生名册、纸质档案进行认真核对,严防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高校招生“十严禁”

(一)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

(二)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

(三)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

(四)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五)严禁高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

(六)严禁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

(七)严禁高校开展恶性生源竞争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

(八)严禁高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严禁高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十)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

三、高校招生“30个不得”禁令

  (一)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

(二)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

(三)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

(四)不得擅自调整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

(五)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

(六)省级招办不得违反投档工作程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七)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

(八)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

(九)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

(十)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

(十一)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十二)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

(十三)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

(十四)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十五)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

(十六)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

(十七)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

(十八)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十九)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二十)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

(二十一)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二十二)不得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学校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违规录取考生;

(二十三)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二十四)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二十五)开展特殊类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有关工作,或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系、部等部门)独立负责;

(二十六)不得未经考核发放专业合格证或圈定合格名单;

(二十七)高校、内设学院(系、部等)及教职工不得组织或参与考前辅导,应试培训。

(二十八)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二十九)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高校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三十)不得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考生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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