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纵向科研经费中的私家车公务出行(以下简称私车公用)费用支出管理,杜绝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随意性,参照中财资【2015】18号文《中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参改单位车辆货币化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费用主要是指纵向科研经费。
第三条 私车公用出行前要填写“私车公用审批表”(附件1)履行审批手续。“私车公用审批表”原则上“一事一批”,并附上出行计划、文件、协议等依据,分别由项目负责人、工程研究院负责人以及学院分管科研领导签字。报销时需提交审批文件、油票、路桥费等凭证。
私车公用次数较多的项目组,在办理私车公用审批手续时可采用“按次登记、按项目阶段审批”的审批方式。
第四条 私车公用费用支出标准按“私家车公务出行费用支出定额包干表”(附件2)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该定额标准是指往返目的地一次的费用标准。中山市内私车公用不再报销其它费用;中山市外私车公用出行时间满一天的,可按《老铁板算盘70004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五条 有专项使用规定的纵向科研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所使用此项经费不可超过项目预算中相关经费的比例。
第六条 本暂行细则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