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私家车公务出行(以下简称私车公用)费用支出管理,节约公务交通支出,参照中财资【2015】18号文附件二《中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参改单位车辆货币化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费用主要是指办公经费;部分专项经费确有私车公用交通支出的可参照执行;科研经费由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私车公用出行前要填写“私车公用审批表”(附件1)履行审批手续。“私车公用审批表”原则上“一事一批”,并附上出行计划、通知、协议等文件依据,按照经费类型和管理层级不同,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加主管院领导签字。
需要经常去市、区办事的岗位人员私车公用比较频繁,在办理私车公用审批手续时可采用“按次登记、按月审批”的审批方式。
第四条 用办公经费支出私车公用交通费的,可凭审批文件等凭证报销;用专项经费支出私车公用交通费的,需凭审批文件、油票、路桥费等凭证报销。
第五条 私车公用费用支出标准按“私家车公务出行费用支出定额包干表”(附件2)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该定额标准是指往返目的地一次的费用标准。中山市内私车公用不再报销其它费用;中山市外私车公用出行时间满一天的,可按《老铁板算盘70004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