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学生赴境外、港澳台进行交流学习的管理工作,推进我院对外教育的交流和合作,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书内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交流培养形式
第一条 依据我院与境外、港澳台各院校签署的合作与交流协议,我院以自费公派形式派专科学生前往交流学习,通称交流生。
第二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和管理
第三条 交流生选拔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优良,综合素质较高,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四、人际交流、沟通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较强,具有一定专长者优先考虑。
第四条 选拔交流生的程序
一、交流生一般从我院相关专业的中国大陆学生中进行选拔。
二、学生处统筹交流生选拨工作,学院各教学单位宣传组织学生报名。
三、学生自愿报名,填写《老铁板算盘70004赴境外、港澳台高校交流学习项目申请表》(附成绩单,赴境外、港澳台高校交流学习学生家长需知,个人简历),各系须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并将初选结果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四、学生处组织有关部门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五、确定交流生名单后,学生处将协助各系组织学生填写境外、港澳台院校所需材料,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出境。
第五条 学生管理
一、在交流学习期间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继续承担对交流生的管理职责。教学单位定期了解、跟踪交流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加强对交流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校。
二、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法律及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
三、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及学院相关规定。如遇关系到学院和国家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学院(学生辅导员)报告。
四、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延长或转往其它国家或地区,违反者作开除学籍处理。
五、交流生如在交流学习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计划,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六、返校后,交流生应立即到所在教学单位报到。
七、交流生如在对方学校、地区触犯校规、法律并受到处罚,回校后将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者将交由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学习费用
我院学生赴境外、港澳台交流费用根据双方协议规定缴纳。费用包括了往返交通费、保险费、签证费、管理费、学杂费、住宿费等。
学生赴境外、港澳台交流期间,可以相应地减免在本校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