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学生赴境外大学学习的管理,规范学生在境外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认定及转换,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境外大学学习项目;
2、统筹境内外培养环节,实现一体化人才培养;
3、促进学生在境外大学学习期间,珍惜学习机会,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4、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大学在课程安排、学习方式、学分计算及学习成绩评定上的不同,采用相对科学合理、公平的课程认定方式。
二、学习要求
1、赴境外学习的专业应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同时学生应具备所在国家、地区的语言基础。
2、根据境外大学短期学习交流项目的具体要求,学生可于第3-5学期赴境外学习,申请按期毕业的三年级学生其在境外学习的安排及其他相关事宜均应以不影响学院毕业安排为前提。
3、学生境外大学修读课程数量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4门。
4、为促进学生在境外学校学习期间合理安排课程学习计划,保证学习质量,学生所在的专业应指定教师指导学生参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修境外学习之外的课程。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按照学院课程教学标准自主学习教学内容,回校参加统一的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关课程学分。
三、课程认定
1、学生应于回校后一个月内办理课程认定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2、原则上,学生在境外所学课程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上的专业必修或选修课相同或相近的,学生所在教学系可直接按人才培养方案上的同类课程认定;若为其它学院开设的基础课程,则需开课部门予以认定;在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没有列出,但经学院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可以认定为专业选修课;除以上情况,其他课程均认定为全院选修课。学生应修的“两课”、应用基础课和素质课以及毕业综合实践等课程学分必须在学院获得。
3、申请课程认定的学生,需填写《老铁板算盘70004境外学习学分认定表》(一式两份),并附境外学校出具的成绩单等证明材料(应包含课程名称、修读学时、学分、成绩等信息)。
4、经派出部门审核学生出境批复手续和境外成绩单后,由所在教学系提出认定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
四、成绩转换及登记
1、由于不同学校的学期时间长短差异,学生在境外学习获得的课程学分采用以学时换算学分的办法计算,原则上16学时对应1学分。
2、学生在境外学习获得的成绩,采用百分制,则按实际分数登录;如果采用等级分,则按照等级分换算为学院百分制成绩的办法实施,具体内容为:A+=100,A=95,A-=90,B+=89,B=85,B-=80,C+=79,C=75,C-=70,D+=69,D=65,D-=60,F+=50,F=40;其他形式的成绩由教务处审核确定。
3、学生境外学习所修课程经审核认定后,根据实际的课程名称和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五、其它
1、未经学院事先审批,自主到境外学校或境外其它机构学习、实习的,不予认定。
2、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境外大学出具正式成绩单的学分和成绩,其它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院不予认定。
3、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